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5號債權人 張達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啓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投資款20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投資契約書、匯款等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