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劉俊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伍萬肆
仟玖佰柒拾參元、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泛
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辦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借款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動用
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期滿前雙方如不為反對續約之
意思表示,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
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15%計息
,且自借款日起,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繳
款金額,如未依約繳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逾期
未滿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
息54,973元未清償。
(二)被告前另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
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消費,
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款,應於當期繳款期限繳付最低付款額,並依年利率百分
之20計付循環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民國95年12月
15日止,尚積欠本金38,718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上開債
權並已分別由寶華銀行、渣打銀行讓與原告。為此,依消
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4,973元,及其中52,3
13元自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暨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8,718元,及自95年12
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1,200元。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魔力現金卡
申請書、往來明細查詢報表、經濟部93年3月19日經授商
字第09301042580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現
金貸款申請書、信用卡帳單、約定條款、債權資料明細表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41頁),而本件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
規定,視同自認。故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為真實。
(二)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
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
切利益為衡量標準,以求公平。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
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
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
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原告已向被告收取相當利率之利息
,而獲取大量經濟利益,倘再令被告給付如現金卡、信用
卡約定事項所示之違約金,殊非公允,依上說明,本院認
原告上開2債權所得請求之違約金均應酌減至1元方為適當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提供相當之擔保,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