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原告 王為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246,28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1、2、4、6所示項目金額共計66,2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83元(計算式:2,650元-
667元=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元)│├──┼───────────┼─────────────┤│1│資遣費│14,650│├──┼───────────┼─────────────┤│2│預告工資│19,533│├──┼───────────┼─────────────┤│3│未投保勞健保補貼│18,000│├──┼───────────┼─────────────┤│4│未提繳勞退6%金額│21,600│├──┼───────────┼─────────────┤│5│不當解雇失業給付補償│162,000│├──┼───────────┼─────────────┤│6│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0,500│├──┴───────────┴─────────────┤│合計246,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