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豐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豐忠義於民國89年0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89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