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53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繁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臺灣貝爾藥
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