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53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繁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臺灣貝爾藥
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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