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浩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或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2、3所示之物,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可參。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編號2、3所示之物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亦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包裝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析離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392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①檢出含有或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毒偵字卷第123至125頁)②採檢樣品已鑑驗用罄③臺北地檢署112年度藍字第1989號、112年度青字第1971號(毒偵字卷第119至121頁)2殘渣袋4個3鏟管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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