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強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世強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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