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鍾子毅 相對人 李銀分 相對人 李王春英 相對人 李羚莉 相對人 李庄埈 相對人 李保吉 相對人 李保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銀分、李王春英、李羚莉、李庄埈、李保吉、李保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⑵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相對人李銀分、李王春英、李羚莉、李庄埈、李保吉、李保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