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40號受罰人即證人 陳世南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張素華 與被告 錢德榮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證人陳世南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原告聲請訊問證人即受罰人陳世南到院證述,本院已通知受罰人於民國102年12月2日上午11時30分、同月16日上午11時50分到場應訊,受罰人已分別於102年11月5日、同年12月4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詎受罰人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