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2188號),本院於95年6月30日所為簡易判決(95年度
彰簡字第48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扣案行動電話業務租
用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應更正為「被告於
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及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押
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沒收部分有如上記之誤載,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彰化縣○○鎮○○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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