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如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涵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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