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19號聲請人 塗文城 上列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相片2張說明係其住屋前後照片,惟相片中房屋並無門牌,無從判別是否為聲請人居住之房屋,難認其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所得資料,查得其有多筆房屋、土地、田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第10頁),難認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法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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