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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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鄭靜芳 被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張凱傑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97號、第564號、113年度訴字第106號),經原告鄭靜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