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454元,因本
件係強制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1審
調解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1,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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