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6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北小字第1679號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鎮○○里○○○路○○○巷○○號
,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