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5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叁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尚有貳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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