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丁○○實業有限公司間與被上訴人乙○工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折合銀元叁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