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9,707元整,及其中本金18,340自起息日109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37,894元整暨自109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王崎鴻於107年03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57,60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8,340元│109年7月13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2│237,894元│109年1月19日起至│8.5%│109年1月2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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