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號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葉戴燦 被上訴人旭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3萬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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