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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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5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永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瓊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蔡瓊月 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管靜怡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