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即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8年度訴字第473號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