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 呂紹華
林友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葉信宏 律師被告 翁政強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被告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富凱 被告 王麗純
張寶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徐鼎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月13日上午9時20分宣判。惟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請求減少價金,應就買賣時瑕疵物與無瑕疵物之應有價值比較後,再按二者之差額占無瑕疵物應有價值之比例,計算其應減少之數額,不得依瑕疵部分占買賣標的物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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