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連恒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郭慧珊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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