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 蔡山川 被上訴人 蔡新巖
蔡錫輝 蔡介生 王水樹 紀政成 蔡嘉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新巖、蔡錫輝、蔡介生、王水樹、紀政成、蔡介生、蔡嘉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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