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55號聲請人 李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件之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或普通抵押權。
二、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不動產附表(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非系爭抵押標的物,該地原地號為五里林段346地號,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五里林段346-5地號無涉)。
三、相對人林金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