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6號債權人 紀詠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冠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廖冠翔之釋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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