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淵智
被告 阮氏川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8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