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60號
原告 江瑞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鳳英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間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7,800元,又依原告提供之估價單所載,越界之鐵皮邊縫長度約12公尺,寬度依照片所示暫以0.1公尺定之,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約1.2平方公尺,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81,360元【計算式:12公尺×0.1公尺×公告現值67,800元+28,000元(拆除費)=109,360元】。加計本件訴之聲明第2、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計為189,531元【計算式:109,360元+171元(回溯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0,000元(修復漏水費用)=189,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