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陳枝坤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雲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72號房屋)、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138號房屋,與系爭72號房屋合稱系爭建物)之起訴時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市價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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