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2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