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建凱 被告 林瑞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王金洲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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