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99號聲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何勛康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5日將其對相對人何勛康之電信費用債權全部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乃於110年2月、111年2月間,以掛號信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退件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以上皆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何勛康之戶籍住居所係於111年2月11日遷入「花蓮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函查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債權讓與通知予相對人而於111年2月15日經郵局退回時,其於信封記載相對人何勛康地址為「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致前開債權讓與通知遭以招領逾期而退回,亦有前開退件信封可憑。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最新住居所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債權讓與通知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