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羅交簡字第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二十一時許起,至翌日(即同年月十三日)凌晨二時許止,在宜蘭縣冬山鄉工作處所飲用三至五罐啤酒後,明知其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家,嗣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凌晨四時十三分許,其駕車行經宜蘭縣○○鄉○○路○○○號前,因遭警攔停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一點三三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到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單、警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警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附卷可稽,堪徵被告之自白確與真實相符,洵足採憑。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當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甲○○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是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從而,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經附表所示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相關規定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原審認被告所犯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認事用法尚無不合,然原審因未及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予以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相關規定,且原審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亦未及斟酌被告所提出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即被告已因罹患肺癌,勞動能力顯然衰退,家計負擔驟然加重之客觀情狀,而依被告前曾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之前科素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量刑尚嫌過重,容有未洽。被告甲○○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即屬有理由。總上各情,原審因未及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相關規定且量刑尚嫌過重,自應由本院依法撤銷原判決並予改判。審酌被告甲○○之犯罪情節、動機、手段、素行、呼氣中酒精濃度之數值,再參酌其坦承犯行、到庭態度良好與其目前身體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賴慶祥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比較│修正前刑法│修正後刑法│依從舊從輕原││法條│││則之比較結果│├───┼───────┼────────┼──────┤│刑法第│依修正前罰金罰│如易科罰金,以新│修正後刑法並││四十一│鍰提高標準條例│臺幣一千元、二千│未較有利於被││條第一│第二條規定,易│元或三千元折│告││項前段│科罰金數額提高│算一日││││為一百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