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花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花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花簡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力友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力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 劉福隆 前妻 呂如潔 與許力友交往分手後,欲與劉福隆復合,而許力友不願分手,許力友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下列時間,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下列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事之簡訊至劉福隆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恐嚇劉福隆,由劉福隆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住處收受,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一)於民國99年2月22日上午8時57分許,以前開方式向劉福隆恫稱:「我北中部的人都說好了,我看你什麼時候來找我,我要告訴我沒在怕你的,不要永遠都躲在花蓮吧,出來外面走走吧台客。讓你吃不完兜著走。你是什麼咖小。」等語。
(二)於同日上午9時許,以同一方式向劉福隆恫稱:「不要認為你找別人說就可以嗎?有空來找我看看,來看看外面的世界吧,我沒有在怕你的,我下定取你性命,現在不要假惺惺做人了,我看你現在在忍吧,哀。」等語。
(三)於同日上午10時2分許,以同一方式向劉福隆恫稱:「你繼(應為「既」之誤)然想動我兄弟我今天就讓你知道動我兄弟的後果,很好很好,不敢回嗎?我隨時等你來到中壢說一下,我等你唷。本人將事情實情都跟我說了,就這樣了。」等語。
(四)於同年3月14日上午8時5分許,以同一方式向劉福隆恫稱:「不是說要來找我嗎?還是我的人去找你呢,說話要有證據,我告訴你走著瞧,你沒來找我我會去找你,很會說謊,我會讓你知道說謊的後果」等語。
案經劉福隆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許力友固坦承有傳送上開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用意不是要恐嚇告訴人,而是要嚇告訴人。告訴人說他是有前科的人,沒有在怕這些云云(見偵卷第6頁)。惟查:
(一)被告有傳送前揭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劉福隆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警卷第2至4頁),並有前開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共11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至15頁)。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前揭簡訊內容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見警卷第3頁),且已以簡訊傳送之方式將加惡害之旨通知於告訴人,揆諸前揭說明,核屬恐嚇之行為,被告辯稱並非要恐嚇告訴人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99年2月22日以及同年3月14日,前後多次傳送含有恐嚇內容之手機簡訊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恐嚇告訴人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因感情糾紛致生不滿,不循理性有禮之方式處理問題,竟數次以手機簡訊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實非可取,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且犯罪後並未完全坦承犯行,惟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佐,素行良好,暨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