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告 陳怡安 被告 吳雨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尚不足16,3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