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 黃献治 被告 王玉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已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經查兩造於民國92年6月6日結婚之初即共同居住於臺中市○區○○街○○號4樓,此有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申請書在卷可按,被告復於102年間失聯,則兩造夫妻之住所地與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