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高維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零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伍萬肆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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