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債權人 陳爰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文薰張語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張語盛」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
並未敘明張語盛為連帶保證人)㈡若債務人為「潘文薰、張語盛」二人,請確認本件是否請
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