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宣貽 (即被繼承人 林彥廷 之繼承人)
彭美誠 (即被繼承人林彥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彥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已核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壹佰壹拾捌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彥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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