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洪金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