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暫時性給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暫時性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宗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