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鼎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8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