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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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9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丁○○
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丁○○(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共同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徐錦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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