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宗和 人債務人 王秀鳳
陳士雄 陳士瑋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9年7月21日送達債務人等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8月19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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