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蕭春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春芳因毒品執行案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為警於民國112年1月15日下午1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拘提到案,並解送該署,認不公平,爰聲請提審等語。
二、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①經法院逮捕、拘禁。②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③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④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⑤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⑥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係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有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可參,聲請人既因法院裁判剝奪人身自由,核屬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