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99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聿婷 債務人 鄭坤銘 即辰澤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500,000元│110年4月29日至│1%│自110年5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110年11月29日,按年││││止││息百分之1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1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11年1月1日起│2%│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