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89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住○○市○○區○○○街000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惠萍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5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