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勞安上易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勞安上易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勞安上易字第一一八五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四號,九十一年偵字第二二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認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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