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誼蓁陳素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誼蓁即陳素杏向債權人申請分期購貨貸款,購買消費商品,並於同日簽訂分期購貨貸款契約,債權人於95年10月17日依契約約定撥貸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九,依約定條款第2條以年金攤還法分期清償,自撥貸日次月相當日開始繳款,每期繳付新臺幣459元整。債務人自109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未果,尚欠如下債務:(一)本金:新臺幣3293元整。(二)利息: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293元整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利息。(三)延滯違約金: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延滯違約金。又依分期購貨貸款契約約定書第5條約定,債務人如未依約繳納者,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9年12月11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債務,俾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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