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建忠 原審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孫瀅晴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吳秀鑾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陳建忠(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吳秀鑾間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5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係因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權而為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其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徐佩鈴